文
Tess
01
很多人看过刘德华演的电影《失孤》。电影中那个失去孩子的男主人公的原型叫郭刚堂。
年9月21日,郭刚堂两岁多的儿子郭新振被人贩子拐走。从此,他踏上了漫长的寻子之路。
郭刚堂用了二十多年,骑行五十多万公里,报废了十辆摩托车,跑了31个省去找儿子,可惜都没有找到。
儿子丢了,家也散了。
在找儿子的二十多年中,他不幸又被各种骗子盯上。
骗子们利用他寻子心切的心理,提供假信息、设置圈套,对他进行花样百出的诱骗,目的只为骗到钱。
他每天都过得颠沛流离,每天都在撕心裂肺的绝望和无边的黑暗中度过。却不曾想到,买他儿子的人家每天都过着岁月静好的生活。
这部电影让全国人民知道了郭刚堂的经历,也引起了警方的重视。
24年之后,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
只是,彼时的儿子早已不姓郭,甚至决定留在养父养母身边,理由是养父养母身体不好,需要他照顾。
而郭刚堂,这个历尽千辛才找回儿子的父亲只能笑着说理解儿子的决定,还要感谢儿子的养父母,将来也会把他们当成一门亲戚。
结局出人意料,似乎又在意料之中。毕竟,猫狗都识温存,更何况面对一个从小把自己养大的人。
只是,作为旁观者的我却感到意难平。
郭刚堂的笑,大约是迫于残酷的现实而挤出来的,如果他不这么做,如果他坚持追责,一定伤害到儿子的养父养母。
但,儿子对养父养母是有感情的,为了儿子考虑,他选择了放下。
02
在我看来,这对所谓的养父母所犯下的罪过不亚于人贩子。
曾经看过一段记者采访人贩子的视频。记者问为什么要拐卖儿童。
人贩子说,他们都是先有了买家需求,再去物色孩子。
原来是这样!
居然是这样!
想想也是,假如没有买家需求,人贩子就不会铤而走险去拐孩子,因为拐到孩子后还要花钱养孩子,在无利可图又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不会有人去做这件事。
而郭新振的养父养母,他们就是无耻的小偷。偷走原本属于别人的喜乐安康和岁月静好。如今,还摆出一副老实人的样子。
所以,假如从源头上打击买家,从买方市场上着手,实现买卖同罪,会不会降低拐卖孩子事件的发生呢?
看新闻报道说,郭新振的养父养母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所以才买了一个儿子养。
其实,很多买孩子的家庭情况都类似,要么没有儿子,要么没有孩子,都表达了要买孩子的意愿。
这种意愿被人贩子获知之后,他们即成了人贩子的目标客户。
所以,在拐到孩子后,人贩子才去找他们交易。
而故事以如今这样的结局结束,一定会给社会起到很坏的示范作用。
郭刚堂的结局莫过于鼓励那些人贩子和买孩子的人继续交易,让买方市场更加活跃。
反正,人贩子是大概率抓不到的,即便被抓到了,买家也没事。
可是,若深想一下就会明白,如果吸毒无罪,贩毒会不会变得更猖獗?
如果行贿无罪,贪官会不会越来越多?
同理,如果买孩子的人无罪,会不会越来越多人会想买孩子?
市场需求会越来越多,人贩子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会不会越来越猖獗?
只有哪天真正实现了买卖同罪,才能够真正的遏制拐卖儿童惨剧的发生。
03
附中国历朝历代拐卖孩子的惩罚:
汉朝
汉朝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相提并论,并会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宋朝
人贩子一旦落网,按重刑办——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即按重刑处罚。
若将儿童拐卖为他人子孙,坐牢三年;
若将儿童拐卖为奴,则判“绞刑”;
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无论出于何等原因,均以斩首量刑!
明朝
《大明律》则明文规定: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
对人贩子处以凌迟大刑,人贩子家属即便不知情也逃不过株连处罚,没收全部家产后再流放两千里;
参与虐童的从犯,也死罪难逃,最轻量刑即为杀头之罪。
另外,故意致使儿童残疾,犯罪人一旦被抓获,不论主犯从犯,均判以凌迟之刑。
清朝
在大清律法中,拐卖妇女儿童为死罪。不论是将妇女卖作奴婢、做妻妾,还是将幼童卖作他人子孙,无论被拐卖人的身份是否为良民,也无论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绞监候”(即绞刑的缓刑)判处。
从犯则仗刑一百,而后流放三千里。
若用邪术诱拐儿童,则绞立决,从犯发配到最远的边疆,一生流放;
若将被诱拐的妇女儿童卖给妓院的,则斩立决,从犯发配至黑龙江做士兵奴隶。
封建社会有很多糟粕,但就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来看,我认为这是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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