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航运一念之间,终酿大祸高位报警

引言

近期,正值“清明”“五一”船旗国监督大检查活动,安检员在对油船、化学品船舶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船舶在装卸货过程中未开启液货舱高位、高高位报警的情况。

油船、化学品船上装设液位测量和报警系统就是对液货舱、其他油水舱进行监视,一方面可以通过测量液位,使船员随时掌握船舶在航行中的各种状况,以保证船舶的最佳配载,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液位过高而溢出,以避免引发火灾和对周围海洋环境的污染。

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因忽视高液位报警导致污染事故的案例吧!

PART01案例回顾

某日,某液货船靠泊外高桥炼油厂00号码头卸货,卸货过程中,由于值班人员疏忽和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货油溢出泄漏到外炼00号码头沿线及码头港池里,形成较大面积的污油带,对外高桥水域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PART02案例分析

情况发生后,安检员登轮进行检查,发现发生溢油的原因之一是在卸货之前未将SLOP舱扫舱管系上的阀门关闭,从而在进行卸货的时候,一部分货油由此阀进入SLOP舱。随后在该船开泵卸油时,当班驾驶员发现右SLOP舱高位报警,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以为误报警消除报警,导致从该舱发生溢油事故。

一般情况下,卸货与SLOP舱没有关系,该舱的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但本案例中,由于卸货之前未将SLOP舱扫舱管系上的阀门关闭,从而在卸货时导致部分货油由此阀进入SLOP舱,因而导致SLOP舱高位报警。而当班驾驶员基于一般常识认为SLOP舱与卸货无关,所以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直接将高位报警当作误报警消除,最终导致溢油事故的发生。

PART03高液位警报相关公约

国内公约要求:

11规则/4篇/2-2章/4.11

“4.11透气、驱气、除气和通风

(7)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

这一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它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本条而言,溢流阀不能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国际公约要求:

SOLAS/II-2章/11.6.3条

6.3.1预防液体上升到透气系统中的措施

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此措施可以通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置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条而言,溢流阀不被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IBC年修正案

8.2.3应配备设施,以确保任何液货舱内的货物压头不超过对该液货舱的设计压头。为此目的,可允许采用适当的高液位报警装置、溢流控制系统或溢流阀,再配以测量装置和液货舱的充装程序等。当限制液货舱过压的装置中包括自动关闭阀时,该阀应符合15.19的适用规定。

IGC年修正案

13.3溢流控制

13.3.1除13.3.4的规定外,每个液货舱均应装设一个独立于其他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在动作时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

13.3.4当液货舱属于下述两种情况之一时,不要求在液货舱中设高液位报警装置和液货舱充装的自动关闭装置:

.1容积不超过m3的压力舱;或

.2液货舱的设计能经受在装货作业期间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但该压力应低于液货舱释放阀的设定压力。

PART04总结

日常检查中,安检人员发现除了如本案例中忽视报警的情况,还存在着人为关闭警报系统或屏蔽警报点等情况,均对液货舱的安全及水域环境有着巨大的威胁,尤其在液货船装卸货过程中,更容易导致大量货油溢出污染水域环境,所以船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并谨慎处理液货舱的高位和高高位报警。

航发官微

20711期总第期文章来源

阳光安检责任编辑

许文博责任审核

杨玲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fyguan.com/glss/6906.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